本网讯(通讯员 王烁)近日,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花梨木盗窃案被告人符某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查证,2013年3月27日下午16时许,吉某(已判决)和阿龙(已判决)预谋并召集符某等人于3月28日凌晨驾驶皮卡车,从东方市前往五指山市毛阳镇伺机盗窃花梨树,到达五指山市海榆中线181KM+400M处的一个路口后,阿龙带领符某等人携带砍柴刀和手锯从该路口前往被害人王某种植花梨树的自留山,吉某则停车在路口等候接应。阿龙、符某等人在王某的自留山盗砍了8株花梨树,其中6株被砍断,2株未被砍倒。因在盗砍的过程中被村民发现,阿龙、符某等人抬着2株已砍断的花梨树逃跑,后将2株花梨树丢弃后逃离,而在公路边等候接应的吉某则被群众扭送至派出所。经鉴定,盗离现场的2株花梨树价值人民币3960元。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符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396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符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符某自愿认罪认罚,考虑其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判处。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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