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倩)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珠宝抢劫案,依法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吉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吉某退赔珠宝店经济损失人民币32739元。
2019年10月2日19时40分,被告人吉某在海口市××区绿地城某珠宝店内,以购买黄金项链为由,让珠宝店员工陈某将一条重82.26克的足金项链从柜内取出供其观赏,观赏过程中趁陈某不备,将该条黄金项链抢走。现场柜台留有吉某的手机一部、充电宝一个,随后被民警扣押,被抢的黄金项链现尚未被寻回。经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2739元。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吉某被警方抓获。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吉某以购买为由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牛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