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毛雨佳 蔡莉)近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五个月,并责令被告人杨某向公司退赔占用款74474元(人民币)。
2016年底,被告人杨某(海南文昌人,现年27岁)入职海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任职业务员,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52154元占为己有。期间还虚构有客户公司需要派遣劳务,并分多次将海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劳务费共22320元支付到其朋友周某、何某、符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内,再由周某、何某等人转给被告人杨某,以上款项均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和日常花销。
2019年5月2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到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共计744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牛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