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非法侵害集体利益遭强拆 乐东法院强制执行两小时排除妨害

2018-11-15 20:53:28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人民法治网讯(记者 施建兵 黄其高 通讯员 苏惠玲)10月26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动执行干警25人,在县公安局的配合下,依法对申请执行人陈某养与被执行人史某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强制执行,维护了司法尊严及公众利益。

执行现场2.JPG

  执行现场

  来由

  

  当事人以保护祖坟地为由非法修建围墙

  

  1985年12月10日,九所镇十所村委会(原乐东县九所区十所乡人民政府)向原告陈某养颁发证号为43的《房室基地证书》。该证载明的四至范围为:东邻鱼塘;西邻孟某德;南邻陈某任;北邻公路,长25米,宽23米。之后,1991年12月10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人民政府将上述土地向原告陈某养颁发九屋证字第NO.0000049号《屋基地证书》,其四至范围载明:东至鱼塘;西至孟某德室基地界止;南至陈某任室基地界止;北至公路,长25米,宽23米,面积575平方米。

  

  之后,史某秀以保护祖坟地为由在争议地修建围墙,原告陈某养与被告史某秀因该土地权属界址问题引发纠纷,申请执行人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政府投诉,经该镇政府调解未果,陈某养以史某秀所砌围墙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1987年1月1日施行),土地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以及确认所有权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不是土地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书一律无效。且陈某养提供的《房室基地证书》和《屋基地证书》上所记载的四至范围已经有所变化,故《房室基地证书》和《屋基地证书》作为证明争议地权属的依据尚不充分,法院无从认定,对陈某养以《房室基地证书》和《屋基地证书》为据主张土地使用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对被上诉人史某秀以保护祖坟地为由在争议地修建围墙的合法性,法院不予确认。法院认为,即便争议地上确有祖坟地存在,但法律并未规定保护祖坟地须以修建围墙的方式进行,且史某秀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现围墙修建范围的依据所在,对其修建围墙行为,对陈某养诉请拆除围墙的主张,予以支持。

  

  2016年9月21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琼97民终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史某秀于该判决生效后15日内拆除在争议地上修建的围墙。

  

  进展

  

  被执行人亲属阻拦法院强制执行被拘留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陈某养于2017年3月2日向乐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以涉案围墙范围不明确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暂不执行。

  

  2018年4月4日申请执行人陈某养向乐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史某秀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即自行拆除在争议地上修建的围墙,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该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乐东县人民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但被执行人以该争议地为其所有为由对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表示不服,情绪较为激烈并明确表示不会履行该义务。法院多次找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向其释明相关的法律后果,但多次沟通均无果。同时,因本案涉案围墙范围不明确,乐东县人民法院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函询执行意见,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函复“史某秀修建围墙的行为侵害了村集体的利益,应当拆除整条围墙”。

  

  为了维护司法尊严及公众利益,乐东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发出执行公告并张贴于公共场所,责令被执行人在2018年10月24日前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期限内未予履行义务,乐东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依法强制执行。

  

  在执行现场,法院派出执行局、法警队的干警,在公安局特警的配合下,准备用挖掘机强制拆除所执行的围墙时,被执行人与其亲属态度蛮横,并站上围墙试图阻拦。 经沟通无果后,乐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潘海局长下令将阻挠执行的被执行人亲属强制押上警车。在排除被执行人对执行的阻拦后,挖掘机在执行现场顺利开展了清理工作。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努力,全部拆除涉案围墙,并清理完毕。

潘海局长和滕艺娴法官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法律.JPG

  潘海局长和滕艺娴法官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法律

  “非常感谢乐东法院的执行干警,当事情发生在我自己身上时我才真正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申请执行人的儿子陈某谷看到案件终于执结,非常的激动。“虽然你方持有土地使用证明,但涉案土地四至范围已发生改变,所以法院并未认定你方的土地使用权,你方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重新对土地范围进行定标确权,确认你方的合法权益。”该案承办法官滕艺娴一边指导陈某谷办理手续一边向其释明法律规定,虽然案件成功执结,但申请执行人目前尚未取得该争议地的合法使用手续,所以无法享有该争议地的使用权。并建议其通过正规程序取得合法使用手续后再对该争议地进行处置。

  

  据悉,此次执行过程中,乐东县人民法院还邀请了县人大、县政法委及九所镇政府派员进行监督,保证了阳光司法。



版权所有 法治海南 备案号:琼ICP备2022002470号 电话:0898-65341516 投稿邮箱:hnkt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