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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海岸民警及时救助遇险绿海龟、玳瑁

2020-08-04 16:36:11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本网讯(通讯员 彭崴 朱咸锦)8月2日上午,渔民董先生来到海南省公安厅海岸警察总队(筹备组)琼海支队博鳌派出所求助,称在琼海市博鳌镇锦江码头发现了一只体长约31厘米、宽约28厘米的绿海龟和一只体长约37厘米、宽约34厘米的玳瑁被困在废弃的渔网内,随后便将海龟和玳瑁带到了派出所。民警经过仔细查看后发现,发现其中一只绿海龟身上有多处擦伤,若不及时处理,情况将会恶化。随后,民警及时联系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将海龟和玳瑁送到了海南省水生野生动物救助站进行专业救助。
  
  据了解,绿海龟又称青海龟,是海洋中的爬行类动物,绿海龟广泛分布在热带及亚热带海域中,即约南北纬度20℃等温线之间的海域,并在水温逾摄氏25度的沙滩上产卵。由于它用肺呼吸,在海中的潜水深度极限约一、两百米。绿海龟的主食为海中的海草与大型海藻,因此体内脂肪累积了许多绿色色素,呈现淡绿色,也因而得名。绿海龟已濒临绝种,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列为濒危物种。玳瑁属于海龟的一种,玳瑁的外形与其他海龟大致相似,都有扁平的躯体、保护性的背甲、以及适于划水的桨状鳍足,而玳瑁最明显的特点是其鹰喙般的嘴,以及躯体后部锯齿般的缘盾。
  
  警方提醒: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方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如发现受伤或被困的野生动物,特别是保护动物,请第一时间报告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避免与动物直接接触,防止误伤或被抓伤、咬伤,以便专业人员及时妥善救助;如发现有人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请及时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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