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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男子吃烧烤认识“朋友” 不料却陷“连环局”

2020-08-04 16:32:26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本网讯(通讯员 王倩)男子许某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窃取他人财物。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良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左右,被告人许某良在海口某烧烤店吃饭期间认识被害人陈某力,为隐藏犯罪前科,许某良取假名“**伟”,自称在海口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工作。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许某良在海南某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日产天籁轿车(以下简称天籁轿车),租赁期限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13日至18日,被告人许某良先后谎称父亲生病、去世向被害人陈某力借款,为赢取信任,许某良谎称天籁轿车为其妻子所有,并将该车留置被害人陈某力处,被告人许某良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力人民币35000元。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许某良向被害人陈某力谎称其欲出售天籁轿车,被害人陈某力与其商量后,双方约定用被害人陈某力妻子周某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以下简称凯美瑞)与被告人许某良的天籁轿车互换。因天籁轿车价值高于凯美瑞轿车,双方遂约定被害人陈某力补给被告人许某良换车差价人民币52000元。随后,被告人许某良在海口市某小卖店附近开走凯美瑞轿车,天籁轿车继续留存被害人陈某力处。
  
  据了解,被害人陈某力抵扣之前已转账给被告人许某良人民币35000元,又通过微信转账给许某良人民币17000元。期间,被害人陈某力多次催促被告人许某良更换车辆登记证,但其均以车辆登记证抵押在银行等为由拖延。随后,被告人许某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力妻子周某办理暂住证为由,从被害人陈某力处获得周某身份证、驾驶证、车辆保险合同等复印材料。12月24日,被告人许某良谎称凯美瑞车主周某系其母亲,以受委托处理轿车为由将凯美瑞轿车拿至海南某寄卖有限公司寄卖,获得预付款项人民币31000元。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许某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力办理车贷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力的手机进行操作,在被害人陈某力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在海口市美兰区某商行、海口市琼山区某超市、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某旅租处使用被害人陈某力支付宝付款码及扫码付款,以消费、套现的方式窃取被害人陈某力支付宝花呗共计人民币14611.9元。另查明,当日被告人许某良还通过被害人陈某力的京东白条购买物品,后被被害人陈某力及时发现并取消该订单。
  
  据悉,被告人许某良通过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款项均用于个人挥霍。2019年12月28日16时许,被害人陈某力怀疑被告人许某良盗刷其支付宝和京东白条,被害人陈某力及其三个朋友遂要求被告人许某良到海口市公安局灵山派出所说明情况。随后,公安机关从海南某寄卖有限公司吴某处扣押凯美瑞轿车;从被告人许某良处扣押天籁轿车,并将凯美瑞轿车发还被害人陈某力,将天籁轿车发还车主陈某。案发后,被告人许某良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力经济损失人民币66612元,被害人陈某力谅解被告人许某良。许某良家属赔偿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
  
  经鉴定,涉案天籁轿车价值人民币210192元,涉案凯美瑞轿车价值人民币78045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许某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004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许某良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461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许某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予以相应的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良犯诈骗罪、盗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许某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
 
  
  [编辑:牛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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