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烁 王安扬)近日,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某实施多次入室盗窃并持刀抢劫案,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自2020年1月3日至23日期间,先后在五指山市和东方市实施5次入室盗窃。
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攀爬进入五指山市水岸别墅小区,在一户别墅客厅盗得一把汽车钥匙,随后将被害人孙某停放在院子外的一辆北京现代牌白色小轿车盗走。经五指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0167元。
1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盗窃所得的北京现代牌轿车到东方市八所镇阳光海岸小区,随后将被害人康某挂在门口裤子内的800元人民币盗走。
1月1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盗窃所得的北京现代牌轿车到阳光海岸小区,随后攀爬进入被害人刘某房间寻找财物,被被害人刘某发现后,迅速逃离现场。
1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步行至东方海岸小区,随后沿管道攀爬进入该小区,将被害人杨某放置在卧室内的一个单肩挎包盗走,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及现金人民币200余元。
1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步行至东方海岸小区,随后将被害人张某的LV挎包盗走,挎包内有银行卡、身份证各3张、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日币31.7万元(折合人民币19889.214元)、黑色iphoneX手机一部、苹果Airpods无线蓝牙耳机及充电盒一个。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iphoneX手机价值人民币4842元;苹果Airpods无线蓝牙耳机及充电盒价值人民币614元;被盗LV包型号与官网在售型号不符,无法进行价格认定;经在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查询,被盗日币于被盗当日与人民币的汇率为6.2742,即100日元换算为6.2742元人民币。故王某五次盗窃所得折合人民币合计为70512.214元。
1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步行至东方市八所镇滨海北路海东方小区,攀爬进入小区被害人常某家中被发现,随后被告人王某从厨房拿起一把菜刀威胁被害人常某,向其索要钱财,得款38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
以上所得现金均被王某用于个人花销。
目前,被盗北京现代牌轿车已发还被害人;被盗LV挎包被王某丢弃在小区内,已返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后被告人王某于1月25日20时许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8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5次盗窃,涉案价值人民币70512.21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犯案时虽是未成年人,但其犯罪行为符合承担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形,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五指山法院依法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故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编辑:牛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