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倩)男子方某金因退房问题与旅馆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将工作人员推倒后逃离。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依法以被告人方某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方某金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4363.33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4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金和朋友在海口市××区某旅租开房休息,进到房间发现空调制冷有问题,方某金的朋友便提议换地方休息,方某金就要求在宾馆前台工作的被害人彭某财退回房费及押金。彭某财同意退房退费,但要扣除50元作为休息费,被告人方某金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期间,方某金用前台的物品丢彭某财并用力推了彭某财一下,后逃离现场。彭某财腰部撞击到硬物导致L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彭某财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6日17时10分许,民警在海南省三亚市三亚车站派出所内将被告人方某金带回海口市公安局海府路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方某金于2019年12月10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方某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金故意伤害被害人彭某财的身体并造成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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