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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从长沙飞往海口开拓“毒品市场” 一下飞机就被抓获

2020-09-14 15:28:34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本网讯(通讯员 王倩)携带毒品乘坐飞机刚到海口,来自湖南株洲的刘某和周某就被警方抓获,并当场从刘某身上查扣20余克毒品。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审理此案,两人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刘某在海口市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陈某。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和陈某、许某约定,由刘某从湖南省携带毒品到海口市贩卖给上述两人。2019年8月9日,刘某在湖南省购买了二十余克毒品冰毒后,和被告人周某商量携带毒品到海南贩卖,并约定如果行情好就把海南的毒品交易交给周某来做。
  
  同年8月10日,刘某将一包毒品藏在身上和周某乘坐飞机从长沙市飞往海口市,欲在海口市进行贩卖。飞机到达海口市美兰机场后,民警在海口市美兰机场停机坪处将刘某、周某抓获,当场从刘某身上扣押作案工具白色苹果手机一部、用透明塑料薄膜包裹的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1.86克)。
  
  2019年10月8日17时许,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二东路××酒店处将陈某抓获,从其身上缴获VIVO手机一部。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06年9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中刘某单独非法贩卖毒品一次,刘某伙同周某非法贩卖毒品,且缴获甲基苯丙胺21.8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二次,其行为宜认定为犯罪既遂,被告人刘某在本案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某在本案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周某参与该次贩卖毒品的行为宜认定为犯罪既遂。被告人刘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故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表示认罪认罚,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表示认罪认罚,且其属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以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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