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赵明伟)近日,3名被告人因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被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各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售卖“笑气”。以微信方式和被告人文某等人取得联系,约定由叶某的上家直接将“笑气”通过物流的方式运给文某等人。文某在获得“笑气”后,亦在未取得危险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海口某地下仓库存放“笑气”,再由翁某负责管理仓库,收取款项及将“笑气”送给“跑腿”,由“跑腿”再将“笑气”送给卖家,以获取非法利益。
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文某、翁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经营“笑气”,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均达6万余元,情节严重,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翁某是从犯,且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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