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毛雨佳 蔡莉)男子吴某盗取他人QQ账号后冒充“主人”进行诈骗,先后骗取三名被害人共计6350元。近日,吴某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吴某通过自学,学会了在网络上专门盗窃他人QQ账号,后登陆该账号,冒充本人给列表中有全名备注的好友发送急需用钱的消息,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将收款二维码发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钱款。
2019年10月10日,吴某通过上述方法窃取一个尾号为4743的QQ账号,冒充被害人段某的朋友向其借款,骗取段某600元。同年11月7日,吴某通过上述方法窃取一个尾号为5846的QQ账号,冒充被害人王某的好友向其借款,骗取王某5250元。同年11月25日,吴某通过上述方法窃取一个尾号为5492的QQ账号,冒充被害人张某的朋友向其借款,骗取张某500元。
据悉,公安民警抓获吴某时,从其处扣押到iphone11手机一部、vivo牌手机一部、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部、鑫谷牌台式电脑一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该案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吴某向被害人段某退赔人民币600元;向被害人王某退赔人民币5250元;向被害人张某退赔人民币500元。扣押在案的手机和电脑均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