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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入学材料造假被取消学籍 男子起诉海南大学 法院:取消学籍的决定程序合法

2020-09-21 10:07:54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本网讯(通讯员 毛雨佳 蔡莉)男青年小郑2018年9月进入海南大学就读研究生,半年多后学校以其提供的入学资格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作出取消其学籍的决定。小郑不服该决定,遂将海南大学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近期,龙华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学校作出取消学籍的决定程序合法,依法驳回小郑诉讼请求。
  
  小郑诉称,2018年6月他取得了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同年参加了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并通过复试,因为是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按照规定加试多考了2门,后成绩合格,被海南大学录取并通过教育部审核。
  
  小郑表示,2018年6月15日,他收到海南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签发的《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2018年9月,小郑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后进入海南大学就读。2019年3月,他接到学校取消其学籍的通知。
  
  小郑认为,海南大学2018年级硕士研究生入学须知中只要求提交毕业证书,他在新生报到期间提交给学校的材料当中只有专科毕业证书复印件,并没有提交国家承认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他没有提交任何虚假材料。海南大学在2018年级硕士研究生报到期间没有认真审核新生的相关材料,如果学校能在新生报到期间发现他只有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他完全可以根据《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办理保留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手续,来保障自己这来之不易的研究生教育机会,但学校并未告知,且在2018年9月为他在学信网注册了硕士研究生学籍。
  
  小郑诉称,2019年3月,他突然接到被告取消学籍的通知,事先没有任何预兆,依照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公民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公正的程序。而海南大学在作出取消学籍的决定前,并没有给他相应的申诉、陈述、申辩、协商的机会,且海南大学无法证明其作出取消学籍的决定经过了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因此小郑认为取消学籍的决定在程序上存在违法之处,恳请法院判决撤销该通知。
  
  海南大学辩称,根据规定,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人员,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小郑在2018级新生报到时提供的录取资格材料中,专科毕业时间为2018年6月,未达到专科毕业2年方可考试要求;本科自考毕业证经查系伪造。
  
  根据规定,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若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经学校复查,小郑入学资格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所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其学籍。
  
  此外,依据规定,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学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但学校认为,小郑的情况与该条不符,不能保留入学资格。
  
  法院查明,原告小郑于2018年11月向被告海南大学提供一份印有“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及“河南大学”印章的自学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被告将该自学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发到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核实,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于2018年12月4日出具一份证明表示原告的自学本科毕业信息不属实,毕业证书不是由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
  
  法院认为,被告海南大学在查明原告小郑存在入学资格材料弄虚作假的事实后,对原告小郑作出取消研究生学籍的决定。首先,若原告是以高专毕业生身份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话,其高专毕业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报考参加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不符合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方可报考的条件要求。
  
  其次,若原告是以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身份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话,其自学本科毕业信息不属实,毕业证书不真实,存在资格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形。上述两个情形皆符合作出取消学籍的条件,被告据此经过复查后,依法向原告作出《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关于原告提出被告未告知其被录取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以及被告进行复查作出决定超过3个月期限,程序存在错误的观点。该案中,被告作为招生单位并没有主动告知考生具有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义务,且原告亦不符合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需在家休养,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法定条件。此外,《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虽规定学校应当在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复查,但并未规定应当作出复查结果的法定期限。故原告的该观点,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龙华区法院认为被告海南大学作出的《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小郑的诉讼请求。
  
  [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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