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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篡改走私车信息抵押还债获刑两年半

2019-02-25 10:14:37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人民法治网讯(王红云 通讯员 王倩)近日,美兰法院开庭审理了福建男子陈某泉篡改走私车信息抵押还债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以被告人陈某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泉从一名叫“阿伟”的广东男子处购买了一辆走私福特猛禽F-150皮卡车(以下简称走私猛禽皮卡车),并将曾经登记在其名下的号牌为琼BX26XX同款皮卡车的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等车辆相关信息提供给对方,要求对方根据其提供的上述车辆信息对走私猛禽皮卡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进行篡改,广东男子“阿伟”将篡改过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的走私猛禽皮卡车开至海口市交付给陈某泉。陈某泉随后找人补办了琼BX26XX皮卡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车牌,然后套在其购买的走私猛禽皮卡车进行使用。
  
  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泉隐瞒了悬挂琼BX26XX号牌的福特猛禽F-150皮卡车系“走私车”、“套牌车”的事实,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港湾花园将该车以27万元人民币(单位下同,略)的价格抵押给海南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海南众某汽车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将25.61万元款项转账至陈某泉个人光大银行账户,所得款项被陈某泉用于支付个人债务。陈某泉在向海南众某汽车公司支付了一个月利息后,便无力再支付后续利息。
  
  2017年9月22日,因被告人陈某泉无法支付利息,海南众某汽车公司为收回抵押借款,找到愿意接受车辆抵押的海南神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某汽车公司”),让被告人陈某泉将该走私套牌车转抵押给“神某汽车公司”,所得款项用于偿还陈某泉向海南众某汽车公司的借款,陈某泉同意。被告人陈某泉为了获得“神某汽车公司”的抵押借款,继续隐瞒悬挂琼BX26XX号牌的福特猛禽F-150皮卡车系“走私车”、“套牌车”的事实,与“神某汽车公司”办理了车辆抵押借款手续,将车辆以27万元的价格转手抵押给了“神某汽车公司”,“神某汽车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通过员工吴勇谋将22.77万元款项转账至陈某泉指定的张静个人平安银行账户,用于归还海南众某汽车公司的借款。
  
  被告人陈某泉将琼BX26XX“走私车”、“套牌车”向“神某汽车公司”抵押借款22.77万元后,一直无法支付利息,“神某汽车公司”多次催促陈某泉,陈某泉仍无法支付借款本息。2017年12月9日,“神某汽车公司”准备按合同约定处理该车时,将其开至福特汽车4S店进行检测,发现车辆的行车电脑车架号与车身的车架号不符,遂发现该车被篡改过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交易。
  
  2017年12月15日,“神某汽车公司”向海口市公安局报案,海口市公安局经审查后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4月24日将被告人陈某泉书面传唤到案;陈某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2018年5月19日,陈某泉家属向海南神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还款27万元,取得海南神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的谅解。
  
  另查明,2018年4月中旬公安机关电话联系陈某泉要求其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接到电话后,被告人陈某泉表示愿意配合并于2018年4月24日到刑警支队接受讯问。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人民币22.7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泉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主动从外地回来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经代为赔偿了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对被告人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美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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