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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两年未交房 乐东法院:解除合同,开发商退房款并支付利息

2022-04-12 15:53:37  作者:施建兵 王一茗 刘涵婧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本网讯(施建兵 通讯员王一茗 刘涵婧)近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2018年6月29日,霍某与海南某公司签订了《乐东黎族自治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霍某购买房屋面积约54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100万余元。合同签订后,霍某依约支付了全额购房款,其中于2018年1月11日支付完毕购房首付款31万余元,2018年12月4日银行抵押贷款支付70万元,但海南某公司未依约向霍某交付涉案房屋。霍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过程中,霍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海南某公司亦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乐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霍某与海南某公司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至庭审之日涉案房产仅完成主体部分,仍未取得涉案房产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尚不具备交付房产之条件,海南某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履行交付房产之义务,迟延履行合同主要债务,违约行为持续存在已达两年之久,致使霍某至今无法实现其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之目的,违反了诚信原则,已构成根本违约。


乐东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解除霍某与被告海南某公司签订的《乐东黎族自治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由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首付款31万余元,并支付首付款利息4万余元。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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