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汉江 通讯员罗凤灵 蒙良)渔民吴某出海捕鱼时,抓获3只中国鲎欲售卖,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21年8月7日凌晨3时许,吴某驾驶渔船到东方市八所镇八所渔港港口附近放网捕鱼,当日5时许收网时抓获3只中国鲎。吴某将3只中国鲎放入船内的盆中返回港口,在准备找买家购买时,被民警发现并将其传唤到案。经鉴定,吴某抓获的3只鲎均为肢口纲剑尾目鲎科中国鲎,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随后,民警将3只中国鲎带到海里放生。9月17日,吴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鉴于其悔罪表现较好,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吴某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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