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施建兵 通讯员王一茗)近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因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由违约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
据了解,刘某与海南某公司于2020年11月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刘某在某公益演唱会活动中为该公司提供广告宣传服务,由该公司向刘某提供赞助费用5万元,并约定如一方擅自解除协议,应当承担与赞助费用相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刘某为履行合同开展了活动策划并定制了相关的广告产品2万余元,但该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刘某遂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
乐东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确认原告刘某与被告海南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解除,并由海南某公司向刘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海南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二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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