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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签订广告宣传合同后拒付赞助费 法院: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

2022-05-12 10:41:57  作者:施建兵 王一茗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4180

本网讯(施建兵 通讯员王一茗)近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因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由违约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


据了解,刘某与海南某公司于2020年11月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刘某在某公益演唱会活动中为该公司提供广告宣传服务,由该公司向刘某提供赞助费用5万元,并约定如一方擅自解除协议,应当承担与赞助费用相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刘某为履行合同开展了活动策划并定制了相关的广告产品2万余元,但该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刘某遂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


乐东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确认原告刘某与被告海南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解除,并由海南某公司向刘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海南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二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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