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并于2021年12月正式启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截至目前,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保证金提存制度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3件3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保证金提存制度后建议适用缓刑1件3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件1人,共提存赔偿保证金7万6千余元。
为确保制度设计科学,澄迈检察院一方面针对办案实际中存在的诉前羁押率较高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和解调解难问题,积极向其他兄弟院学习,借鉴其制定的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性文件和先进经验做法,做好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设计前期准备。另一方面,在县委政法委协调下,积极与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多次就该院草拟的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性文件通过召开会议、发函等方式征求意见,针对各单位提出的“调解前置程序是否应当保留”、“缴存文书是否应当写明提存事由”等意见反复磋商修改,确保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设计科学并符合本县司法工作实际,最终达成共识并顺利会签《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会签后,澄迈检察院主动联同各会签单位对《细则》内容,特别是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程序的启动、主体、适用案件范围、部门间分工配合等进行认真学习,同时督促澄迈县公证处尽快按照《细则》要求设立赔偿保证金提存专户,为制度落地提速。并建立赔偿保证金提存联络员制度,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要求各会签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对《细则》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并协商解决,在制度运行初期允许对工作开展进行动态调整,必要时对《细则》进行补充完善。
为促进制度规范有效运行,澄迈检察院一是坚持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引领。将缴纳赔偿保证金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认罪悔罪、有无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因素,对于缴纳赔偿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依法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或作出不起诉决定、提出缓刑量刑建议,从而有效降低诉前羁押率,促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代司法办案方式更文明、刑罚适用更审慎的新期待、新要求。二是坚持与案件质量监管、涉法涉诉信访风险防范深度融合。坚持对每一起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的案件进行层层过滤把关,事先做好信访风险评估防范。要求案件由分管领导督导把关并经检察长同意,案件管理部门做好业务动态监控,必要时引入公开听证,防止因赔偿保证金制度适用的随意性而引发信访矛盾。截止目前,该院适用该制度的案件中,没有因被害人提出异议而引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三是坚持与刑事和解调解制度深度融合。一方面根据《细则》要求落实调解前置程序,加强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思想引导和法律教育工作,促使其真诚悔罪,提升协商和解意愿;对于被害方及时就民事赔偿谅解等问题征求意见,积极劝解疏导,减少其对立情绪。另一方面,强化事后跟踪修复,基于赔偿保证金已提存的新情况再次深入释法说理,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王京锋 通讯员林著玮 吴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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