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余庆鹏 通讯员吕明珊)海口市两男子因骑电动车并排堵住了后方的去路,被后方被害人莫某几次鸣笛,二人让路后心生不平,一路追喊莫某,并殴打致人轻伤一级。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了审理了此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何某康一年七个月、何某平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据了解,2020年7月29日21点15分左右,被害人莫某骑电动车经过东湖路口时,被何某平、何某康一字排开堵住了前方去路,莫某第一次鸣笛后前方两人并不理会,而后又连续几次鸣笛,何某平和何某康这才让行。在莫某超车走后,二人便在其身后开始追喊,莫某不予理会;在骑到博爱南路公交站时,何某康拦下莫某,对其进行语言上的挑衅辱骂,莫某仍不理会继续骑行,直至骑到三角池红绿灯处等红绿灯时,何某康再次追赶上莫某将其连人带车踢倒在地,用头盔殴打莫某,莫某顺手抓起电车脚踏处的U型锁头回击,砸向何某康的头部,何某康随即抢过莫某手里的U型锁头,对莫某的手部及头部进行殴打,何某平则一起用脚踹莫某的头部,待二人发现莫某躺在地上毫无反应,二人便打算离开现场,被接到群众报案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莫某所受伤为轻伤一级。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二人家属赔偿被害人莫某58000元,取得莫某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康与何某平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一人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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