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余庆鹏 通讯员 毛雨佳 蔡莉)2月21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邓某城、吴某杰、冼某亮、王某腾等四人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案。对邓某城、吴某杰、冼某亮、王某腾等四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至四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
宣判现场
因被告人涉及未成年人,故此案不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被告人邓某城、吴某杰、冼某亮、王某腾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龙桥镇一带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渐形成了以邓某城、吴某杰为首要分子,冼某亮、王某勝、吴某台(另案处理)、王某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吴某天”(另案处理)、“王某范”(另案处理)、“阿牛”(另案处理)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随意殴打他人,逞强斗狠肆意妄为,任意损毁财物,寻衅滋事8起,致7人轻伤,1人轻微伤,为非作歹,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龙华区法院认为,以邓某城、吴某杰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冼某亮、王某勝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殴打伤害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不当,本案应依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全案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罚档格中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某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被告人吴某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被告人冼某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被告人王某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限被告人邓某城、吴某杰、冼某亮、王某勝承担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218098.24元。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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