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京锋)5月30日,在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生态文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5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分别被判2至15年!
案情简介
2012年,被告人颜某从台湾、越南走私红珊瑚、玳瑁标本、犀牛角块料及制品、“虎骨膏”,经鉴定价值共计1607236元。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颜某、陈某、符某、许某、蔡某5人非法收购、出售玳瑁、砗磲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共计2582930元。
裁判结果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5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至十八万元。
法官提醒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各被告人所实施的走私、非法收购、出售行为,会加剧野生动物的非法捕猎,影响当地生态系统食物链的稳定,破坏生物多样性,甚至危及生态系统平衡。每位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坚决抵制走私、非法收购、出售、猎捕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否则将遭受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二】滥伐林木使不得!
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为在其承包的海南省琼中县红毛镇罗解村委会皇阳村的林地上种植槟榔树,采用环剥树皮的方式将地上原先种植的马占树陆续毁坏致死。经鉴定,被毁林木地块总面积为15.45亩,为二级保护林地,重点公益林,被毁林木树种为马占树,总株树为788株,立木蓄积量为235.1768立方。
裁判结果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
本案被告人虽为改善生活计划种植其他经济作物,但其未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便采用环剥树皮的方式毁坏林木,对当地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森林资源对区域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依法应予保护。我国《森林法》对林木保护、采伐及有关法律责任均作出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应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无证砍伐或超出许可范围砍伐,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案例三】两男子因非法采矿获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明知涉案取土点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车辆采挖土方,前后共支付给李某等人(另案处理)土方款200 余万元。
被告人林某非法将自家租用的土地提供给赵某等人采挖土方,共收取土方款77.077万元。
经鉴定,涉案土方属矿产资源。
裁判结果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吴某、韩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77.077万元。
法官提醒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如需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不仅会扰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会导致区域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人民法院将依法应予严厉打击。每位公民都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和保护优先,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生活,共同守护生态资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案例四】4男子田间捕鸟,获刑又判赔是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李某等4人相约在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某处(被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和候鸟主要繁殖停歇地)捕鸟,通过照明灯发现田野上有正在栖息的鸟群,便将渔网拉开往鸟群盖去,共捕获小鸟95只。后62只因窒息死亡,尚存活33只(已由森林公安民警放归大自然)。经鉴定,95只小鸟物种为矛斑蝗莺,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裁判结果
刑事责任:海南一中院经审理,根据4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8个月。
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4人非法狩猎构成民事侵权,故提起公益诉讼。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4人行为具有违法性,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害,依法判令4人连带赔偿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18600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4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猎捕矛斑蝗莺95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这不仅减损了被害野生动物总量及其在生物圈中相应的生态环境功能,亦对野生动物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4人除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外,仍需就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坏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此特呼吁广大群众共同树立保护野生动物意识,重视起来,行动起来,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坚决说不,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共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五】一人渗坑排污被罚10万元!
案情简介
某日,卢某驾驶一辆载货作业车装载椰子加工废水至海南省文昌市文教镇某处,将废水排入无防渗防漏的土坑内。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后依法调查取证并委托环境监测,结果表明卢某利用渗坑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随后对卢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卢某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内容。经履行催告程序,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海南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海南一中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卢某强制收缴10万元罚款。
法官提醒
渗坑排污,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污染排放行为,通过渗坑排放未经处理的水污染物,将导致有毒害的污染物随着污水下渗扩散污染周边土壤甚至地下水,对生态系统、人居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违法排污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事关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践行绿色理念,以实际行动减少污染排放,共建美好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案例六】占用农用地挖塘养鱼?不可取!
案情简介
吴某为在海南省文昌市翁田镇某处租塘养鱼,韩某为出租鱼塘,遂商定由吴某出资、韩某找人挖鱼塘后出租给吴某。2015年,韩某雇人挖成三口鱼塘后交付吴某养鱼。经鉴定,所挖鱼塘占用耕地面积65.616亩(47.411亩为重度破坏,18.205亩为中度破坏),涉林地面积13.869亩,林地的生长条件和地貌遭到破坏,正常情况已完全丧失林业种植条件。2019年,当地镇政府将鱼塘填复。
裁判结果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吴某、韩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追求经济利益,非法占用农用地,毁坏大量耕地、林地,导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严惩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底线,应当树立正确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意识,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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