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余庆鹏 通讯员吕明珊)文昌一吴姓男子因贩卖毒品,两次入狱刑满释放后,又“重操旧业”进行了第三次作案,在毒品交易现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落网。近期,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1年5月17日20时许,购毒人员符某通过微信联系吴某,商定以1000元一包价格购买毒品一包,符某向上家微信联系以600元价格购得一包“开心粉”后,装入槟榔袋内。23时许,吴某联系购毒人员符某,在海口市某体育馆与其进行交易,二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吴某身上缴获现金1000元及一部荣耀手机,从符某身上缴获一包用槟榔袋装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未检测出常见吗啡类、苯丙胺类、可卡因类、大麻类、氯胺酮类毒品成分,净重:0.83克。
此前,吴某于2017年第一次因贩卖毒品罪被美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刑满释放后,于2019年二次贩毒,被龙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出狱仅半年又因贩毒落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误将非毒品的粉末当作毒品贩卖),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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