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朗小团 通讯员罗凤灵 钟鸣亮)为放生海龟求平安,海南临高男子桂某请捕鱼的朋友林某平帮忙抓海龟,不料却捉了一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玳瑁,且委托林某能放在渔船上饲养。最终,桂某求平安不成,却使自己及朋友惹祸上身。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林某平、桂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扣押在案的玳瑁1只予以没收,由儋州海警局东方工作站依法处理,渔船返还持有人;林某平、桂某及公益诉讼被告林某能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修复费用6.334万元;责令3人共同在省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宣判后,3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了解,2020年10月,桂某因想放生海龟求平安顺利,请经常出海捕鱼的林某平帮忙。同年11月,林某平在海上钓鱼时,看到一只幼体海龟漂在水面,就将该海龟捞起送给桂某,桂某为表示感谢,通过微信转账360元给林某平。之后,桂某将该海龟放在林某能的渔船上并委托其饲养。2021年4月15日,海警在对渔船开展检查时查获该海龟。经鉴定,该海龟为玳瑁,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6万元。
2021年4月16日、17日,桂某和林某平先后到儋州海警局东方工作站投案。2021年7月28日,公诉机关依法在媒体上公告准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情况。因公告期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公诉机关遂对桂某和林某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评估,该案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修复费用为6.334万元。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平、桂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共同非法猎捕一只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玳瑁,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林某平、桂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林某平、桂某捕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严重违法,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林某能明知玳瑁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然长期圈养,加剧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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