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施建兵 通讯员刘涵婧 何书雯)近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健身房的合同诈骗案,依法以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人张某、罗某、丘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7000元至30000元不等。
据了解,2019年7月张某、罗某、丘某等人合伙成立某公司并在乐东开办了一间健身房,招聘员工20名。一番宣传后,约有千余名会员报名并预充值会员费及私教费。2019年底时,张某等人见到新会员越来越少,后续经营可能无法盈利甚至亏损,便一边托人将公司法人变更以逃避公司债务,一边继续招揽会员、收取会员费,还从公司账户中取回各自投资款及分红。
2020年5月,张某等人在健身房门口张贴告示,以店铺装修为由停业,继而一走了之。数名会员见健身房开业时间遥遥无期,发觉上当,遂报警处理。据悉,该健身房自开业以来收取会员充值金额上百万元,自2020年起已充值会费但未提供服务的充值金额约50000余元。此外,张某等人还拖欠20余名健身房员工的薪酬70000余元且经员工多次催要、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后仍拒不支付。案发后,张某等人意识到错误,才陆续支付拖欠的工资和退缴赃款50000余元。
乐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罗某、丘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数罪并罚,根据张某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张某、罗某、丘某悔不当初,自愿认罪且愿意接受处罚。
[责任编辑:林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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