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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诉讼费 三亚中院法官巧用失信名单促执结

2022-07-01 09:22:45  作者:朱家震 廖茹奇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3270

本网讯(朱家震 通讯员廖茹奇)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要求,紧扣办案指标,压实工作责任,提高执行效率,成功解决多起与诚信相关的诉讼费执行案件,充分展现法院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实守信营商环境方面的成效。


在王某民与五指山某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王某民经黄某介绍认识五指山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俊,双方多次协商项目投资,2017年3月至6月,王某民向五指山某开发有限公司及董某俊共计支付128万元。之后,项目未能成功运行,王某民自2018年12月26日起要求董某俊还款。因董某俊未能按照承诺及时还款,王某民将公司诉至法院。经三亚中院判决,五指山某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王某民128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8,568元、保全费5000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2月2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三亚中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三亚中院在2022年5月5日正式对其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文书。在对方未按要求主动报告其财产的情况下,执行干警一方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其银行账户存款并依法予以冻结;另一方面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将面临的法律后果。最终,在办案人员的反复沟通和督促之下,当事人主动履行了义务,于2022年6月22日及时缴纳了诉讼费。至此,三亚中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下一步,三亚中院将紧紧围绕“能力作风建设年”、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部署,立足审判职能,加大执行力度,积极探索与各部门联动,有效落实“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惩戒工作机制,同时大力弘扬诚信理念、诚信文化、契约精神,不断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自动履行的良性社会价值导向,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努力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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