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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检察院支持两未成年人起诉追索抚养费并促成双方和解

2022-07-13 17:01:57  作者:余庆鹏 吴乔敏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3320

本网讯(余庆鹏 通讯员吴乔敏)近日,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支持起诉案件过程中,践行“枫桥经验”积极参与法庭调解工作,向纠纷双方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017年,被告何某某与原告何某、覃某之母结婚。截止目前,何某和覃某仍系未成年人。2020年1月21日,被告何某某与原告何某、覃某的母亲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原告何某、覃某由母亲抚养,直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被告何某某应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人民币(每月21号支付),教育费及医疗费按实际支出由双方平均分担。双方离婚后,被告何某某多次拖欠应支付的生活费共计人民币37500元。


近日,原告何某、覃某向保亭法院起诉,向何某某追索抚养费,并向保亭检察院申请诉讼监督。保亭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由副检察长曾晓宇及未检主任黄德友组成办案组承办该案。经走访了解案件情况,承办检察官认为何某某存在拖欠抚养费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七的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遂决定支持起诉,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


庭审前,承办检察官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达成调解意向、制定了调解方案和策略。最终,在法检两家的积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何某某同意于本次调解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何某、覃某支付抚养费5000元,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抚养费16730元。


下一步,保亭检察院将继续坚持能动履职,牢固树立“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的理念,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等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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