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王红云 通讯员 王倩)近日,美兰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某、马某两人犯盗窃罪一案,依法以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被告人马某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8年04月1日2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发现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阳光城福创溪大桥管廊施工工地,有螺纹钢筋裸露在外,便联系被告人马某合,由马某合准备氧气切割器,两被告人骑着两辆三轮车到施工工地,两人用氧气切割机盗割工地上的螺纹钢筋,正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工人魏新发现,魏新报警后,民警当场抓获马某合、赵某两人,并当场扣押被盗的螺纹钢筋、两辆三轮摩托车、一台氧气切割机。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合、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6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合、赵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马某合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美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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