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施建兵 通讯员刘涵婧)近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
据了解,2001年,林某(男)与陈某(女)经朋友介绍认识并恋爱,2005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生育儿子林冬(化名)。林冬出生后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且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经鉴定,林冬智力有缺陷,残疾等级为壹级。林某与陈某一直未补办结婚登记,2013年年底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林冬一直跟随林某生活,由祖父母照顾。2014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每年给林某的父母2000元,2019年给付1000元作为林冬的抚养费,之后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为此,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陈某支付林冬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乐东法院认为,林冬系林某与陈某的非婚生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林某和陈某对于林冬都具有抚养的义务。林冬随林某生活,陈某理应给付一定的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陈某支付2014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林冬的生活费 61000元;自2021年7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1000元作为林冬的生活费,直至林冬独立生活为止。宣判后,陈某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非婚生子女成长环境因家庭不完整,教育缺失导致心理问题的概率要远大于正常家庭环境。因此,男女双方应该正确对待婚姻、家庭的问题,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主动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合法夫妻关系,维系和睦家庭生活,才能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
[责任编辑:林前方]
版权所有 法治海南 备案号:琼ICP备2022002470号 电话:0898-65341516 投稿邮箱:hnkt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