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京锋 通讯员崔善红)“你好,请帮我查一下我的案件进展情况?”
“因为疫情,我无法参加庭审,请问怎么申请延期开庭?”......
8月18日上午10点,在海南高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值班室,正在值班的海南高院立案一庭书记员刘玉妃彦耐心地一个个解答当事人的来电咨询。
为应对复杂严峻的疫情形势,海南各级法院及时调整诉讼服务方式,暂停线下诉讼活动,积极引导诉讼参与人通过各类线上诉讼服务平台参与诉讼活动,畅享线上诉讼服务。
海南高院立案一庭书记员刘玉妃彦耐心解答当事人的来电咨询 崔善红 摄
8月17日,海南高院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诉讼服务工作方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海口全域静态管理期间暂停线下立案、线下调解、线下开庭、现场咨询和信访接待等线下诉讼活动。静态管理结束后,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公告》明确,诉讼参与人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上申诉信访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网上保全平台或线下EMS邮寄等非接触方式,向法院申请立案、信访、联系法官、提交材料及申请保全等事项。若需要联系案件承办人,请拨打法官助理、书记员的电话。诉前调解的案件,建议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线上调解。
当事人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对于民事案件,当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当事人确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对于行政案件,当事人确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耽误起诉期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当事人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耽误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依法申请顺延期限。
当事人主张存在上述扣除期限情形并申请顺延期限的,应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无症状感染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省高院将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海南高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法院在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将诉讼服务中心接待窗口前移,全力推进线上诉讼服务高效开展,安排专人专岗,结合12368、网上立案、邮寄立案、公布对外电话联络答疑等方法,克服线下场所无法正常运转等困难,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服务需求。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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