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朗小团 通讯员 余建波)近日,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醉酒仍将车辆交由他人在道路上驾驶,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被儋州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获刑。
2021年5月,林某与朋友王某龙(已判刑)等8人在儋州市那大镇吃饭,期间一同饮酒。当日22时许,林某明知王某龙饮酒且无驾驶证,仍主动将其所有的小轿车交给王某龙驾驶,王某龙驾驶车辆搭载林某从那大镇往西培农场方向行驶,途经海榆西线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水泥罐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龙、林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mg/100m1。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他人醉酒,仍主动将本人所有的机动车交给他人在道路上驾驶而发生事故,林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检察官介绍,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然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情形。在明知他人饮酒仍向其提供机动车辆驾驶的,对于机动车的所有者、管理者也可能因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林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驾驶者,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在明知王某龙醉酒且无驾驶证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履行监管职责,还将车交给王某龙在道路上驾驶,故林某与驾车人王某龙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一同获刑。
检察官提醒,以下情形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交由饮酒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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