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其高 通讯员 陈高昱)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郭仁文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获得案件当事人的一致肯定。
陈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向陈某购置价值共计约35万余元的钢材。在交易过程中,李某已经向陈某支付30万元,尚欠5万余元货款未付。多次催收未果后,陈某将李某诉至法院。乐东县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向陈某支付5万余元及违约金。判决书生效后,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遂向乐东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乐东县法院依法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李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李某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称自己系交易的中间人,实际购买钢材的并非本人,实际购货方尚未向其支付货款,法院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是不合理的。执行法官多次、耐心地向李某释法明理,合同具有相对性,仅对签订合同的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及于合同外的第三人,与销售方订立买卖合同的是其本人,李某作为购买人受合同约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执行法官反复释明法理后,李某终于明白实际购货方不履行付款义务,自己有权拒绝向销售方支付货款的认知是错误的,并表示要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最终,在执行法官的悉心协调下,双方当事人均作出让步,陈某仅要求李某支付50000元,而李某则一次性将款项支付完毕,履行全部义务,该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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