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朗小团 通讯员 马静)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发出首份《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对父母离异后关于子女共同教育、探望权等问题如何做到“依法带娃”作出引导和约束。
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婚后生育三名子女,现在均未成年,因双方感情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由原告抚养一女,被告抚养一子一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立案庭速裁法官马静作为该案承办人对当事人就双方探望权的正确行使,及离婚后关于未成年子女的共同教育职责问题进行了语重心长的“嘱咐”:“即使双方分开了,也依然都是孩子的父母,孩子们仍然是父母最珍贵的宝贝,我们要积极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共同参与子女教育,从而对子女正确价值观的形成以及心理健康起到积极作用……”双方当事人边听边点头认可,最后在法官的指导下签订了《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
据了解,随着离婚诉讼案件数量的与日俱增,深陷家庭大战旋涡的父母难免无暇顾及子女保护,离婚诉讼中抚养权争夺、探望权的不恰当行使等家事纠纷极易伤害未成年人子女,未成年人作为家庭的重要成员,其权益保护应在家事审判改革的立法及司法上得到足够重视。《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0条、第21条专门就“父母分居或者是离异”的情况,规定了父母要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如果父母分居或者是离异的话,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是怠于履行。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探望权难以实现的困境。为解决这一难题,儋州市法院通过让当事人签订《探望权履行承诺书》的形式,督促当事人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自觉、合理、恰当地行使探望权,同时保证积极履行父母职责,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有拒不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在探望期间存在虐待、隐匿、转移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明确了探望权的依法行使和父母共同教育子女的责任,将审判的触角延伸到案件背后的未成年人子女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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