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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男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刑

2019-03-25 17:05:45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王娇)海口灵山一男子将7.45亩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非法转让获利128.18万元。近日,美兰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文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被告单位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某村民小组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继续追缴该被告单位非法获利人民币1272440.26元,予以上缴国库。
  
  据了解,自2004年起,被告人吴某文担任被告单位灵山镇某村民小组组长。2012年3月1日至9日,在涉案土地买方姜某伟与该村民小组村民联系后,村民小组村民一致同意将位于某湖村委会通往某和村委会老路北侧一块集体所有土地卖给姜某伟。随后,被告人吴某文召开村民大会商讨转让土地使用权事宜并获得一致通过,但在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代表该村民小组将涉案的7.45亩土地使用权以每亩人民币17万元的价格非法转让给姜某伟,获利人民币128.18万元。之后,该村民小组将上述款项全部平均分配给村民,吴某文作为该村民小组成员分得人民币9359.74元。在案件审理期间,吴某文已向本院如数退出上述非法获利。另查明,被转让的土地总面积4969.06平方米,约7.45亩,属于某湖村委会农民集体所有。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村民小组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人民币128.1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吴某文系被告单位的组长,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予以减轻处罚,同时,其积极退出非法获利,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文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美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朱家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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