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家震)6月14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向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督促其“依法带娃”,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
2021年7月中旬某日,被告人兰某某在陵水县一公厕里发现一把未组装完成的射钉枪,兰某某将枪支组装好后存放在自己家中。2022年11月19日,吴某某向兰某某借用该枪支,兰某某同意。后吴某某使用该枪支在陵水县实施了寻衅滋事犯罪,公安民警将该枪支扣押。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兰某某在校期间经常逃课,结交社会不良青年,法律意识淡薄,有多次违法行为,而其监护人忙于生计,未正确实施家庭教育,未尽到监管和教育职责,致使兰某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兰某某的监护人疏于履行家庭责任和监护职责,未引导兰某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客观上对兰某某的健康成长形成阻碍,依法应予以纠正。因此,承办法官对兰某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要求监护人签署《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履职承诺书》的同时发出《家庭教育令》,多措并举,督促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呵护和行为矫正,重视家庭教育引导,帮助未成年人重新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据了解,这份《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是依法约束家庭教育中“养而不教、监而不管”行为的有力司法手段,有效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下一步,陵水县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以“护苗”专项行动为契机,全面提升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效能,通过多方式、多渠道、多载体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以法治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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