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王倩)近日,美兰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悦犯抢劫罪一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悦须限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747.88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悦在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昌福村委会眉山巴村公路边的槟榔园内盗窃十多斤槟榔果后,驾驶电动车准备逃离现场时,被群众发现并告知被害人许某,许某遂驾驶摩托车追赶陈某悦。当日13时55分许,许某追赶陈某悦至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土笼村路口附近时,陈某悦骑车摔进排水沟内,许某上前控制陈某悦时,陈某悦拿出放在裤兜内的水果刀刺伤许某左胸背部,然后逃离现场,逃跑时将作案水果刀丢弃。当日15时30分许,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土笼村旁的树林内抓获陈某悦,并扣押了被告人陈某悦驾驶的电动车和涉案的槟榔果17.5斤。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槟榔果价值人民币134元。经鉴定,被害人许某伤致左胸背部形成2.8cm瘢痕,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因伤于2016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19日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中心卫生院、海南省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3698.7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悦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许某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悦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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