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京锋 通讯员 宋杰 孙宛宛)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被告人梁某斌非法采矿案生效并移送执行。被告人梁某斌非法采矿140万余吨,销售金额超40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共计没收违法所得5000余万元。
2012年9月,被告人梁某斌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玄武岩,期间,被告人梁某斌、王某挺(已判刑)、林某旺(已判刑)先后安排多名人员参与非法采矿。经鉴定,文昌市蓬莱镇某石场涉嫌非法采矿区范围内采空(实方)资源量为56.378万立方米,折算后矿石量为140.3812万吨。经审计,文昌市蓬莱镇某石场销售金额合计4169.978612万元。2015年4月,被告人梁某斌以1000万元将其持有的涉案石场全部股权卖给王某挺(已判刑),已收到全部转让款。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斌被民警抓获归案。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斌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伙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销售的石料金额合计4169.97861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王某挺支付给被告人梁某斌的1000万元转让款系违法所得。被告人梁某斌应当与王某挺、林某旺共同退缴非法所得4169.978612万元。根据被告人梁某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已冻结的被告人梁某斌账号存款10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4169.97861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梁某斌不服,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该案一、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介绍,该案是典型的因非法采矿引发的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矿产资源是山水湖田林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开采矿产资源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采矿行为。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罔顾法律法规,非法挖山洗矿,对环境破坏严重,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近5年,海南一中院聚焦主责主业,发挥环资三合一审判职能,共计审理涉非法采矿案件39件,近100名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判处罚金2618.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771.11万元,通过法律手段有效的遏制非法采矿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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