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余庆鹏 通讯员 谭礼宪)近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琼中某开发公司向原告梁某返还购房款195000元,并支付利息86443.78元。至此,梁某这场闹心了10年的买房纷争画上了句号。
据了解,梁某是琼中某国营农场的职工。2013年8月20日,梁某与琼中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书》,约定琼中某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琼中县某小区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出售给梁某。梁某将平日里省吃俭用积攒下的全部存款取出,并向亲戚借了部分借款,凑足195000元购房款付给了琼中某开发公司。
支付购房款后,梁某一直等待琼中某开发公司向其交房,但这一等就是十年,在等待交房的日子里梁某也闹心了十年。梁某从未接到琼中某开发公司的交房通知,梁某所购的经济适用房也成了“空中楼阁”。梁某看到与其购买同一小区经济适用房的其他购房户已经交房入住,遂与琼中某开发公司交涉,才知道其所购的经济适用房已另售予他人。
今年5月份向琼中县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损失。
案件经审理,琼中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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