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莫掬岚)4月17日下午3:30,保亭法院对被告人李某郭、黄某惯、陈某阳、裴某豪、谭某超、杨某冲、潘某茂、陈某基、王某龙、陈某龙、郭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董某、潘某茂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
据了解,该案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简畅担任审判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检察院检察官王圣法作为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保亭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潘某茂、董某与他人发生争执并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构成寻衅滋事罪;2017年8月23日晚,被告人李某郭、陈某基、王某龙、陈某龙、郭某一起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2017年9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郭、黄某惯、陈某阳、裴某豪、谭某超、杨某冲、潘某茂追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惯、李某郭、陈某阳、杨某冲、裴某豪、潘某茂、董某除了该案认定的三起犯罪事实外,还有其他多起违法犯罪事实。
庭审现场
保亭法院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黄某惯、李某郭、陈某阳、裴某豪、谭某超、杨某冲、潘某茂、董某8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应依法严惩;其余四人没有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应依法惩处。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郭、黄某惯、陈某阳、杨某冲、裴某豪、谭某超、潘某茂、董某8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其余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三人被判处缓刑。
被告人均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