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张海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的要求,针对目前信息系统应用数据指标不佳的现状,4月16日下午,屯昌法院组织召开专题部署推进会,对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党组书记、院长苏志辉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分析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推进不力的原因,并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在前期准备阶段,审务办负责安排技术人员对全院各业务部门所使用的电脑、打印机、扫描仪、扫码枪等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统一参数设置,确保所有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在立案阶段,立案庭、人民法庭对于当事人起诉或业务部门移送立案的案件应当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庭原则上先将案件主要材料(起诉状、申请执行书及当事人身份信息等)移交给扫描中心扫描后再进行立案,有特殊情形的可先立案后移送扫描;人民法庭负责立案的案件,原则上由人民法庭自行扫描,由本部门确定固定人员进行扫描,确保工作标准统一。短期内遇到大批量系列案无法及时完成扫描的,可先立案后再移送至扫描中心扫描。
在审理(执行)阶段,案件审理(执行)阶段收到的案件材料,原则上由具体协办案件的辅助人员在三天内扫描上传,遇到案件材料较多等情形无法及时扫描上传的可在三天内通过云柜系统移交给扫描中心工作人员扫描上传。人民法庭(含交通法庭)审理的案件由本部门审判辅助人员负责扫描上传。程序性文书原则上由系统生成,然后使用电子签章盖章。
在案件报结阶段,待报结的案件一律报审务办审批,审务办指定专人对该案电子卷宗进行全面审查。主要审查立案阶段材料扫描、办理案件过程中收取的材料是否及时移送扫描,以及能够通过智慧审判系统直接生成的文书,是否经过系统一键生成,并导入或转换为电子卷宗。经审查,电子卷宗合格的,方可在办案系统中报结。
在结案后扫描阶段,已结案件,应当及时归档。归档前,应当确保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一致,纸质卷宗的整理顺序可参照电子卷宗的顺序进行排序。归档前扫描的,扫描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立案后办理案件过程中收取的材料,应当审查是否在收到材料后三日内扫描上传。扫描中心工作人员今后每周向审务办报告一次移送扫描的数量和人员。凡是发现应当及时移送扫描的材料未及时移送的,归档前才移送扫描的,扫描中心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接收案卷进行扫描。
在归档审查阶段,案件进入归档阶段,档案室应再次对电子卷宗及纸质卷宗进行比对,合格后及时予以归档。凡是发现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不一致的、电子卷宗或纸质卷宗不合格的,不得接收办理归档。档案室应当于2019年4月底前核查完成全院超过三个月未归档的全部案件,审务办将对超期未归档的案件案号、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名单进行通报。各业务部门务必督促书记员及时完成案件归档。
[责任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