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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琼山法院发出全省首份《执行程序中关爱未成年人提示》

2024-05-31 10:37:24  作者:余庆鹏 王仔龙 贾璇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6820

  本网讯(余庆鹏 通讯员 王仔龙 贾璇)为切实将最有利于未成年原则和关爱未成年人精神贯彻落实到司法办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5日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并于六一儿童节前夕向一起涉及未成年子女探望权的执行案件当事人发出首份《执行程序中关爱未成年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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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该案双方当事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7年,因感情不和,申请执行人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在之后的生活中,双方关系并未缓和,仍时常发生争吵。2018年,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承办法官了解到二人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及婚生女由被执行人抚养。2024年,申请执行人向琼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行使探望权。执行法官经研判后认为,探视权不同与财产类执行,其是一种行为类执行,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涉及婚姻家事的案件中,较为强硬的强制措施不是解决矛盾的首要方式,更不是最优解决方案。因此,执行法官考虑到如果仅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会激化双方矛盾。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执行程序中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从探望、抚养、监护等多个维度提示双方当事人,应当肩负起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携手给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良苦用心表示诚挚谢意,被执行人也表示愿意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共同呵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官提醒,父母的抚育和关爱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离婚后父母应妥善处理抚养、探望等相关事宜。于情,孩子的成长既需要母亲的细心照料,也需要父亲的如山关怀;于理,父母之间的矛盾不应牵扯孩子,孩子需要在健康的、良性的环境下茁壮成长;于法,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抗拒执行的一方主体也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责编: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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