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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法院审理2起涉恶犯罪团伙案 8名被告人被判刑

2019-04-30 15:50:58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高琼芳)4月29日,儋州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许某强等4人涉恶团伙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和被告人周某等4人(犯罪时均为未成年人)涉恶团伙犯寻衅滋事罪一案,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年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期。
  
庭审现场
  在许某强等4人涉恶团伙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中,被告人许某强等4人自2006年起,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许某强等人以维护秩序为由,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对儋州市白马井镇新民路与商业街交界路口(俗称三角街)出租车候客点从事客运经营的出租车司机强行收取所谓车辆“管理费”。许某强规定,每辆出租车必须交纳1000-2000元不等的车辆入户费和每月100-300元不等的车辆管理费,否则强行赶出白马井客运出租市场。迫于许某强等人的威慑,出租车司机被迫向许某强等人交纳车辆“管理费”。2013年10月,为壮大团伙势力,许某强拉拢被告人许某年加入团伙。2016年7月,出租车候客点搬到儋州市白马井镇中九路与中心大道交界路口(俗称大转盘)后,许某强和许某年继续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向出租车司机收取车辆“管理费”。2017年5、6月间,为进一步壮大团伙势力,许某强、许某年又拉拢被告人许某某、许某全加入团伙,形成了以许某强为首,许某年、许某某、许某全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向23名出租车司机收取车辆“管理费”合计232300元。其中,许某强敲诈勒索共计232300元、许某年敲诈勒索共计147200元、许某某敲诈勒索共计37600元、许某全敲诈勒索共计35000元。
  
  儋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许某强为首,许某年、许某某、许某全为骨干成员的犯罪团伙,长期对儋州市白马井出租车客运行业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向23名出租车司机索取保护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儋州出租车客运市场,对儋州市出租车客运行业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许某强、许某年、许某谋、许某全犯罪团伙为恶势力,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许某强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年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全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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