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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后已故村民是否分得补偿款?陵水法院“示范判决”+“集中调解”合力解答

2024-09-20 10:14:06  作者:朱家震 霍凯 刘立童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3210

  本网讯(朱家震 霍凯 通讯员 刘立童)“法官,这些村民都已经去世了,为什么还要给他们分征地补偿款?”近期,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陆续收到,某村因征地后去世之人未被分配征地补偿款而引发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系列案件,在该案审查过程中有村民提出上述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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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的村民认为,他们的亲属都是在县政府征地以后才去世的,理应分得征地补偿款,并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但被诉村委会却不同意,认为其亲属均已在村民大会讨论补偿款分配方案前去世,所以按照开会时村里的实际人数分配补偿款并无不当。

  据悉,该村部分集体土地及部分国有土地已于2015年被县政府征收征用,县政府亦于同年确认征地补偿款标准及款项,并自2015年起至2019年期间陆续发放相关款项。但该村系于2022年10月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和表决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并于2022年12月公示发放对象名单。而由于征地至分配补偿款期间间隔时间较长,该村部分村民(特别是高龄老人)已陆续过世,因此该村在公示发放对象名单时未将2015年后去世之人列入其中,进而引发纠纷。

  陵水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时已经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享受取得征地补偿款,基于陵水县政府系于2015年征地完毕并确认了征地补偿的标准及数额,而死者均系于2015年后去世,则2015年后去世的村民同样享有分配该笔征地补偿款的资格,相应款项亦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因此,陵水法院于2024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合法诉求。被告上诉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基于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4年8月,该村其他18位死者家属亦诉至陵水法院,并提出相似诉求。

  为了妥善化解该村因征地引发的矛盾纠纷,陵水法院遂将该批后续案件委派给诉前调解委员会“金牌调解员”苏中法进行集中调解。调解过程中,苏中法调解员以生效裁判为指引,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多次走村入户,与书记、委员、小组长等村干部释法明理、分析利弊,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循循善诱地将生效裁判背后的法律理念传达至乡间。

  经过苏中法调解员情理法相结合的耐心沟通,最终,后续案件调解成功,18位已故村民家属与村委会、村小组握手言和并签署了调解协议,圆满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该批案件系以前期示范性判决为引,以集中调解带动后续批量案件高效化解的典型案例。下一步,陵水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探索群体性纠纷示范裁判与集中调解相结合的矛盾化解机制,通过“审理一案”“化解一片”“治理一方”,深入参与社会治理的探索与实践,将更多的矛盾纠纷更好地化解在基层。

  [责编:林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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