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海事法院妥善审结一宗船舶清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美某公司向原告宇某公司支付清污费375000元以及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滞纳金。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理解并接受法院判决,均未上诉。
“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维护了我们企业的合法权益。”1月21日,当事人宇某公司向海口海事法院送来一面绣有“崇法善断 守正惟先”字样的锦旗,对办案人员秉公办案和司法为民的精神表示敬意和感谢。
2019年7月,美某公司所属船舶在航行中遭遇货舱进水,导致油污泄漏。事故发生后,双方签订清污协议,约定收费标准为1900元/吨,该报价包含油污防控以及清洗机舱等。随后,美某公司向宇某公司预付10万元,并表示剩余费用待保险公司向美某公司赔付后再支付。签订协议后,宇某公司再次向其出具950元/吨报价,该报价不包含洗舱工作。美某公司支付前期费用10万元后,宇某公司随即开展油污水收集工作,并将全部500吨油污水运送至指定的处理站进行处理,但并未开展洗舱工作。2020年5月,保险公司向美某公司赔付保险金356700元,但美某公司未将获得保险赔款的情况告知宇某公司,亦未再向其支付任何款项。宇某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按照1900元/吨的价格,要求美某公司支付剩余清污费85万元,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日万分之三计算滞纳金。美某公司表示宇某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应当按照950元/吨的价格计算清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950元/吨计费更符实际,且合同滞纳金过高,遂判决美某公司支付37.5万元清污费及调整后的滞纳金。双方未上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该案中,法官坚持公平正义,依法认定原告起诉未超诉讼时效,按照合同实际履行内容,确定清污价格,同时围绕清污价格、清污数量等要害问题,深刻剖析、辨法析理,结合原告实际损失,酌情调减被告违约金,既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又彰显人文关怀。
最终,在判决仅支持原告部分诉求的情况下,原告仍对判决内容表示高度认可。(王艳 胡邦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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