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涉未成年人抚养费案件时发现,案涉未成年人监护人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监护教育不当问题,依法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和引导失职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C女士与W先生于2017年认识,双方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C女士于2018年3月生育女儿小玉。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双方由于生活琐事争吵不断,C女士于2020年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准予C女士与W先生离婚;小玉由C女士抚养,W先生自2021年1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女儿小玉年满十八周岁。在判决生效后,W先生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均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自2024年1月起开始拖欠抚养费,C女士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考虑到涉未成年人抚养费案件的特殊性,一般具有长期履行的特点,遂分别传唤双方当事人,想要详细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情况及双方在离婚纠纷中矛盾症结所在。在对整个案子来龙去脉进行了解后,执行法官发现申请执行人C女士自离婚后,未配合W先生行使探视权,其已经几年没见到小孩了,因此对抚养费支付持消极态度。而C女士认为W先生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故而未让小玉与其父亲见面。W先生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和C女士未配合W先生行使探视权的行为均属于未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执行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向W先生和C女士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二人接受教育指导,并履行相关义务。
在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执行法官嘱咐双方共同努力消除离异家庭对未成年孩子造成的心理创伤,要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要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孩子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氛围。后W先生主动支付拖欠的2024年初至今的14个月的抚养费,并表示今后将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充分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C女士也承诺以后不会再阻止孩子与父亲见面,不会因为上一代的矛盾让孩子缺失父爱。(林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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