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文昌市人民法院会文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为农村经营性场所的安全管理敲响警钟。
2022年9月,村民A某在村郊山坡放羊期间,进入同村村民大强经营的苗木园。该苗木园内有一处露天深水池。因天气炎热,A某到水池边洗手时不慎滑落,因水池深且池壁湿滑,A某挣扎未果后溺亡。直至次日上午,其遗体才被路过的村民发现。
事故发生后,A某的丈夫B某认为,大强作为苗木园经营者,知道水池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安装护栏、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A某的死亡存在主要过错。同时,B某承认A某进入他人经营场所洗手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B某向大强索赔未果后,以大强需按80%的责任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3岁儿子C某的生活费、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50万元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承办法官经现场调查发现事发水池位于苗木园内部,属生产设施而非公共区域,A某未经允许进入。水池周边无护栏、警示标识,确有滑跌风险。现A某家庭经济困难、大强的苗木园也亟待恢复正常经营,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农村生产生活实际、A某家庭失去主要劳动力及大强的赔偿能力,通过电话“背对背”调解、邀请当事人到庭等方式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大强自愿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5万元给原告,分期一年内履行完毕。调解书签署后,法官督促大强按期支付,确保协议正常履行。
该起案件看似是偶发的个体悲剧,实则暴露出农村经营性场所安全管理的普遍短板。当前,许多苗木基地、乡村果园、养殖场等场所为节约成本,往往忽视安全设施建设。法律不会因场所地处农村而降低管理标准——只要默许他人进入,经营者就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既严格适用法律,又充分考虑农村实际,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实现“案结事了”。既避免判决可能引发的执行难影响经营者生计,又让受害者家属及时获得救济,也让经营者认识到“安全投入就是效益之本”。(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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