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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致二人死亡 澄迈一男子获刑

2019-05-24 15:32:09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人民法治网讯 澄迈县某设备公司维修科科长王某某因组织他人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了二人死亡事故。近日,王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澄迈检察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王某某所在公司分别赔偿两名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各135.5万元。
  
  据了解,2018年7月31日,澄迈县某设备公司维修科科长王某某在未提供标准防护用具和应急装备情况下,口头组织安排该公司维修科的工程师吴某某对该公司厂区制氢站内的2号氢储罐(有限空间)进行打磨除锈清洁作业,并安排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实习生郑某某负责在氢储罐外进行监护,结果导致吴某某在氢储罐内因缺氧窒息晕倒,郑某某为救吴某某也晕倒于氢储罐内,最终二人因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澄迈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澄迈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组织他人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二人死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2019年3月14日,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同时,检察官也提醒广大企业单位,生产是目的,安全是前提,要时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标准、规范,实实在在抓好作业的安全,加强培训,提升工人安全意识,安全生产,警钟长鸣,珍爱生命。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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