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调解员徐健清成功化解一起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为伤者争取到应有的赔偿,妥善解决双方矛盾。
2025年3月9日17时许,赵某功驾驶琼小型轿车从那大镇春风路路口路段右侧停车位出来掉头时,适遇后面操某鹏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经此路段,因赵某功驾驶车辆掉头妨碍车辆通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操某鹏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赵某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操某鹏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操某鹏将赵某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4082.74元。

交通巡回法庭立案后委托调解员徐健清迅速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徐健清详细查阅案件资料,秉持公正、高效的原则,深入了解事故经过及双方诉求,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涉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操某鹏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200元,扣除保险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18000元,余款132200元支付给原告,各方针对本次交通事故再无纠纷。
此次成功调解,不仅快速解决了双方纠纷,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还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温度,有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朗小团 苏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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