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撰写报送的《某橡胶公司与黄某甲、莫某乙排除妨害纠纷调解案——“法院+侨联”联动化解占用农用地纠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基本案情】
某橡胶公司对其所管理使用的农用地进行清查发现,部分林地被相邻村庄的村民占用,用于种植芒果、槟榔、菠萝蜜、粉蕉等长短期经济作物。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大部分村民已经返还土地或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完善了用地手续。然而,黄某甲、莫某乙仍侵占约44.2亩土地用于种植。经测量,黄某甲、莫某乙侵占的44.2亩土地包含在某橡胶公司所持有的《林权证》土地范围内,属于国有农用地。经协商,黄某甲、莫某乙仍拒绝归还土地,也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某橡胶公司认为,其经法定程序取得涉案土地的林权证,依法应当予以保护,故诉至法院,要求黄某甲、莫某乙停止侵占土地,并自行清理地上附着物,恢复原状后交还某橡胶公司经营管理,同时支付侵占土地期间的使用费。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双方矛盾较为尖锐,为妥善化解纠纷,开展以下先行调解工作。
一、侨联参与,搭建信任基础。在与黄某甲、莫某乙初步沟通中,发现黄某甲、莫某乙对调解存在一定抵触情绪。同时经了解,黄某甲系归国华侨后代,而侨联在归国华侨人员中具有一定的声望,因此,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侨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主动与侨联对接,邀请侨联工作人员参与纠纷化解工作。两部门通过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找准化解纠纷突破口,从“情、理、法”多角度进行联合调解。
二、实地走访,深入了解案情。指导法官与当地侨联主席一同前往黄某甲、莫某乙家中走访调研,了解到黄某甲、莫某乙家庭贫穷,二人的孩子还尚在襁褓中,家中亲属身患重病,需要经济来源支持日常治疗与生活,种植农作物是其家庭生活的唯一经济来源,黄某甲、莫某乙误以为法院是要直接将土地收回,故而情绪较为激动。侨联主席针对土地占用问题,耐心地向黄某甲、莫某乙进行讲解,用通俗易懂的方言解释拒绝返还土地或不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并安抚二人的情绪,解开“心结”。
三、因地制宜,制定化解方案。指导法官与侨联主席立足“护农、惠农、兴农”,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提出化解方案。考虑到被占用地块上现存芒果、粉蕉、木薯,均已产果,若强制清理将对农户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故指导法官和侨联主席秉持“珍惜农耕成果、尊重农民劳动”的理念,多次联系某橡胶公司和黄某甲、莫某乙,在充分平衡双方利益基础上,提出调解方案,并根据双方诉求不断调整。经多次调解,黄某甲、莫某乙同意与某橡胶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支付侵占三年期间的土地租金,某橡胶公司考虑黄某甲、莫某 乙家庭情况,对侵占期间的土地租金给予一定减让,双方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租金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处理结果】
某橡胶公司与黄某甲、莫某乙达成调解协议,某橡胶公司将该地转包给二人继续使用,双方就涉案土地签订承包合同;黄某甲、莫某乙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支付土地租金,并向某橡胶公司支付三年占用土地租金;某橡胶公司也对黄某甲、莫某乙占用土地期间的租金予以减让优惠。目前,黄某甲、莫某乙已经支付了侵占土地期间的租金。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6条、第331条、第343条
【解纷要旨】
该案系地方村民占用国有农用地而引发的纠纷。黄某甲系归国华侨后代,家庭较为困难,无奈之下占用土地种植农作物以维持家庭生活,如不能妥善化解该纠纷,易激化矛盾,引发衍生问题。该案中,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侨联建立的涉侨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主动与侨联对接,邀请其参与纠纷化解,充分发挥侨联情感纽带作用,为开展调解工作奠定信任基础。调解过程中,法院充分 发挥指导调解职能,与侨联主席共同开展“面对面”释明法理和“背对背”沟通协调,在维护某橡胶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农户的实际困难,以“不砍一棵树、不荒一亩地、不伤一户心”为目标,促成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并就欠付的 土地租金达成一致意见,不仅实现案结事了、合作共赢,也让侨胞在纠纷化解过程中感受到人文关怀。(吴宗哲 林芳佳 周阳科 )
[责编:刘慧]
版权所有 法治海南 备案号:琼ICP备2022002470号 电话:0898-65341516 投稿邮箱:hnkt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