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成功调解1起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为交通事故纠纷案涉当事人筑牢权益“保护墙”。
2024年10月25日16时30分许,杨某存驾驶小型轿车,从排浦镇海花岛往白马井镇中心大道方向行驶至白马井镇中心大道金马湾休闲会所路段右转弯时,适遇黄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此路段正常直行行驶,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杨某存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黄某无责任。
黄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4368.44元。
儋州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受理该案后,调解员杨柳仔细查阅黄某提交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材料。同时,与杨某存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根据保险公司的理赔意见分别与黄某、杨某存进行沟通。黄某希望其个人已自行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能够获得足额赔偿;杨某存则表示除去保险公司应赔偿部分以外,其愿意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多次协商,各方达成调解,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愿意支付原告黄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9733.31元,扣除保险公司之前已垫付给原告黄某的医疗费32000元,剩余赔偿款127733.31元支付给原告。杨某存负担案件受理费585元及鉴定费2900元。黄某、杨某存及保险公司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该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朗小团 苏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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