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九所法庭充分发挥调解职能,成功化解一起因药店违规搭配药品引发的健康权纠纷,通过多轮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既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时间与成本,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的良好社会效果,彰显了司法调解在化解矛盾、定分止争中的重要作用。
2024年10月16日晚,原告吉某因咽部疼痛前往乐东某大药房购药,药店工作人员在未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为其搭配了阿莫西林、布洛芬片、强的松片等七种药物。吉某服用后当晚即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躯干、面部多处皮肤出现红斑、肿胀、丘疹,伴随瘙痒、糜烂、渗液等症状,随后先后在乐东中医院、三亚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 “药物性皮炎”。吉某认为药店工作人员的 “开药” 行为属于非法行医,遂将该药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8140.29元。
案件审理初期,双方矛盾尖锐、各执一词:原告坚持认为药店违规配药导致自身健康受损,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则以“只卖药不看诊”为由拒绝全额赔偿,双方在责任认定、因果关系、赔偿标准等关键问题上争议较大。若按常规流程启动司法鉴定、开庭审理,不仅会耗费数月时间,还将增加双方诉讼成本,同时占用有限司法资源。承办法官陈显如在深入梳理案件后,敏锐捕捉到调解突破口——原告希望尽快获得赔偿弥补损失,被告则渴望摆脱诉讼困扰、恢复正常经营秩序,双方存在和解基础。
为有效化解矛盾,法官果断采用“背对背”调解模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一方面向原告释明案件证据难点,告知司法鉴定的周期成本及诉讼风险;另一方面向被告厘清法律边界,指出其工作人员无资质配药的违规性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双方理性看待纠纷、权衡利弊。经过多轮释法明理和情绪疏导,原本对立的双方逐渐放下分歧,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乐东某大药房一次性支付原告吉某赔偿款30000元,双方就此次纠纷一次性了结。调解协议签署后,被告已在约定时间内足额支付赔偿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普通的药店是“药品销售企业”,并非“医疗机构”。其工作人员不具备执业医师资质,不能为消费者诊断病情、搭配药品或提供治疗方案。他们的职责是根据顾客需求销售非处方药,或凭医院开具的处方销售处方药。任何形式的“坐堂开药”都属于非法行医,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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