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是孩子成长的港湾;责任,是父母应尽的天职。然而,当生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甚至阻碍孩子落户、接受教育时,法律如何为无辜的孩童撑起一片天?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的一起监护人资格变更案件,对此作出了明确裁判。
被监护人罗某生于2019年8月,生母为罗某某,生父不详。2019年9月,罗某某因无力抚养罗某,将其交予林某某抚养。此后,罗某某从未探望,也未支付抚养费。罗某某一直拒绝配合林某某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在公安机关多次进行思想动员和释法说理后,罗某某坚决以其未婚且经济条件差为由,拒绝罗某跟随其落户,致使罗某无法办理户籍初始登记,更面临无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困境。2025年6月,海口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为罗某办理了集体户籍登记,户籍地为海口市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片区。该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向法院申请撤销罗某某监护人资格。
申请人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罗某某送养子女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损害罗某身心健康与受教育权利,申请依法撤销罗某某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第三人林某某为罗某的监护人。第三人林某某到庭述称,孩子已到入学年龄,因其非监护人,无法参加学校活动,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其渴望成为孩子的监护人,以期能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更好地参与孩子的教育与成长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作为罗某的生母,将襁褓中的罗某交给林某某抚养,未曾探望过罗某,也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属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损害了罗某的身心健康。且在罗某面临因未办理户口登记无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时,拒不配合办理落户手续,严重损害罗某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宜再担任罗某的监护人。林某某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稳定的住所,具有抚养能力,长期抚养罗某,双方已形成亲密的抚养关系,且有证据证明罗某在林某某的照顾下成长状况良好。从对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由林某某担任监护人,可以为罗某提供良好的生活以及健康成长的环境,更有利于保护罗某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权利。法院遂判决撤销了罗某某为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林某某为罗某的监护人。
法官介绍,该案是一起因法定监护人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被剥夺监护权的典型案例。与虐待、殴打等积极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形不同,该案中的监护人消极履行监护职责,拒不配合办理户籍登记,导致被监护人无法正常入学,实质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监护权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更是不可推卸的责任。生而不养、养而不教,实为对亲职义务的根本背离。美兰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不仅是对“父母责任”底线的坚守,也是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司法原则的贯彻。(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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